勞動關系的妥善處理,可以說是企業內部穩定的關鍵事宜,也是企業發展道路上必不可免的管理工作。那么企業在和員工處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現員工“簡歷造假”,應當如何應對呢?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本期【彩虹微課堂】圍繞這個話題,為大家帶來相關法律法規的解析;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招聘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相關的直接情況,如學歷,過往工作經驗,工作表現等。勞動者需要如實告知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也需要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崗位、薪資等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情況。也就是說,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企業和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均有告知義務。“學歷造假”,顯然是使用弄虛作假的方式獲得就業機會,違反了告知義務,是欺詐行為,在此前提之下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問:發現員工“簡歷造假”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答:?不需要支付。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簡歷造假”,已經是屬于欺詐,企業因此而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了簡歷造假之外,此項也適用于“學歷造假”,“職業技能”,“專業職稱”等涉及工作能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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