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概述】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5%);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
【適用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
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2.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3.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無論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高新技術企業、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特定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