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老板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算紅火,后來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 " 借 " 走了 350 萬元拿去買房子了。
公司少了 350 萬那必須把帳做平呀,于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 "?其他應收款?" 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看這樣處理有什么問題嗎?肯定很多老板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后又轉走了,當老板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 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么問題,但其實是存在問題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板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 " 其他應收款 " 下發現了這筆老板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 350 萬元 " 借款 ",稅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
*后對老板這筆借走的 350 萬依照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計征個人所得稅 70 萬元,并對少扣繳稅款處于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 35 萬元,一共 105 萬就這么的沒有了。

為什么這借走的 350 萬元會被認定為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呢?
在 2003 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 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 "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板的,但是卻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干別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